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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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魏县牙里镇前大堡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4200元; 二、被告魏县牙里镇前大堡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24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被告魏县牙里镇前大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