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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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6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62元,减半收取8931元,由被告***负担4733元,原告***负担41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