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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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台安县喜神装饰材料商店工程款7900元及利息(从2019年8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对2020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元,由被告***承担63元,由原告台安县喜神装饰材料商店承担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