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其中7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其中8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本息均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5元,减半收取2027.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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