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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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02民初2775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 负责人:朱修怀,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河南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彩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被告***、河南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尚建辉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攀 书记员张梦娜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