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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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借款本金336861.96元及利息14925.61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25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双方《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律师费4000元;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室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3××5号】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14元,减半收取计32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