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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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10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王德宗名下的坐落在安徽省宿州市滨河路开发区××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宿字第2××1号)的房产一处。 上述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房地产查封期限二年。房地产查封期间允许其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变卖、抵押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1-16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