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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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铜陵市绿色生态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财富通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686394.09元、担保费24000元及利息损失(分别以15590.97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开始计算,以24693.17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计算,以6216.67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9日计算,以1639893.28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9日计算,均按照年利率6.09%标准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7278.82元(1686394.09元×20%); 三、被告铜陵市绿色生态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财富通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对被告***抵押的铜陵市世界花园28栋503室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19)铜陵市不动产证明第0××1号)在上述第1、2项履行义务的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81元,减半收取11590.5元,由被告***、铜陵市绿色生态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财富通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