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借款本金70063.89元、利息(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为6346.1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及手续费、违约金8000元,并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律师费2000元;

二、若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有权对被告***所有的皖PJ××××车辆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127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限额127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9
发布日期 2021-07-2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