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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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柯林印铁有限公司 霍山县衡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64206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其中,以64206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7日、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代偿资金占用费与违约金之和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资金占用费(以36420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5.5计算)。 三、被告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62000元。 四、被告安徽柯林印铁有限公司、***、***、霍山县衡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30元,减半收取计5065元,由被告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柯林印铁有限公司、***、***、霍山县衡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