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铜陵市金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铜陵市绿色生态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支付代偿款16872.7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16872.74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8日起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74.55元;

三、被告铜陵市绿色生态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1、2项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上述第1项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被告***、铜陵市绿色生态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2
发布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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