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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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