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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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70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损失。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