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货款6000.00元,2019年1月28日—2021年5月20日期间的利息2959.00元,以及以6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两年,逾期申请执行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21-05-20
发布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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