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货款6000.00元,2019年1月28日—2021年5月20日期间的利息2959.00元,以及以6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两年,逾期申请执行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