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景泰县泰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景泰县泰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协议》; 二、被告景泰县泰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损失469,437.19元、支付违约金7661.01元、支付设备检测费1500元、支付律师费14,700元,合计493,298.2元; 三、被告景泰县泰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21日至实际付清期间的利息(以未付租金损失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算); 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8元,评估费3万元,合计51,008元,由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4,108元,被告景泰县泰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900元。以上款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