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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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陕0828执恢177号 史建华、康建: 申请执行人史建华与被执行人康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828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康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于2019年10月2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申请执行人史建华发现被执行人康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史建华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康建偿还申请执行人史建华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0月6日起按月利率10%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康建负担。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予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建共支付申请执行人史建华借款本金15000元,剩余借款本金15000元及全部借款本金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人史建华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康建已向本院缴纳。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28执恢17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7月27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