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执188号

被执行人张宇豪犯故意杀人罪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0)陕刑终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9)陕08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执行依据履行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宇豪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宇豪是未成年人无偿还能力,由监护人张海军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21年7月12日向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转存2000元。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张宇豪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裁判日期 2021-07-15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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