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执188号 被执行人张宇豪犯故意杀人罪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0)陕刑终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9)陕08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执行依据履行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宇豪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宇豪是未成年人无偿还能力,由监护人张海军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21年7月12日向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转存2000元。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张宇豪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