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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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衡水昊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河北九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塔式起重机(申请人生产)3台价值120万元及查封、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北九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