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旭辉昭阳投资有限公司
陕西江林龙腾置业有限公司
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江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执异456号

案外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登峰,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文凤,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旭辉昭阳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金锡杰。

被执行人:陕西江林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江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在本院执行的北京旭辉昭阳投资有限公司与陕西江林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江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以本院(2016)陕01执176-1号执行裁定书、(2019)陕01执恢334号公告查封、评估、拍卖的被执行人龙腾公司名下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子午大道与南三环交汇处江林新城B区3号楼310104号房屋属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2014年7月31日案外人与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外人购买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大道与××交汇处××单元××房屋××(××法院××公告中××新城××区××楼××号房)。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龙腾公司均为江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公司。合同签订后,案外人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按期于2014年12月31日将房屋交付案外人,但因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因至今未予办理房屋产权证登记手续。案外人自房屋交付后一直将该房屋对外租赁,新近租赁合同为2020年4月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异议申请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签订有效书面买卖合同并合法占有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且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申请人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利能够排除强制执行。本案中,案外人于2014年购买涉案房屋,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且交付使用至今,该房屋虽然没有办理房产证,但这并非案外人原因造成的,案外人对于法院执行的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并依法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停止对该房屋的评估拍卖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北京旭辉昭阳投资有限公司与龙腾公司、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江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5)陕证经字第007969号公证书和(2015)陕证执字第46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旭辉昭阳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陕01执176-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龙腾公司名下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大道与××三环交汇处江林新城A区、B区、C区的41套房屋(详见附表)。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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