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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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陕0603民初923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金及支付利息共计4万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一次付2万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一次付2万元; 二、如被告未能在上述给付期限内足额履行金钱给付内容,则由被告***在未足额履行上述金钱给付内容期限届满次日起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支付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5400元,并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海义 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薛苗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