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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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衡水昊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河北和顺通典当有限公司 冀州市兴业织布厂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冀州市兴业织布厂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期限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如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