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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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郴州市恒大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郴州市恒大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345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604.35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之后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另行计算至两被告将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郴州市恒大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郴州市恒大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9元,被告***、***负担2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