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27民初165号 原告: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付安,该公司经理。 被告:邯郸市高速公路管理局,住***。 法定代表人:许清良,该公司经理。 被告:磁县人民政府,住***。 原告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高速公路管理局、磁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索香军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丁伟伟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