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