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1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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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8日止;以6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2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负担78元(已交纳),被告***负担7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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