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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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 河北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邢台市第三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偿还原告河北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垫付的购房贷款本金265371.09元、利息和罚息2725.36元及以后的利息(利息以265371.0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1元,减半收取计26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