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邢台首冠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河间市中糠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邢台首冠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偿还欠原告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截止到2019年8月22日的利息720063.02元及以后的利息(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11月8日按月息9.9‰计算,以后利息按月息14.85‰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间市中糠化工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120元,减半收取计43060元,由被告邢台首冠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