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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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6民初5327号 原告: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海赋,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 原告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志生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利明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