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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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邢台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补课费、交通费共计230334.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补课费、鉴定费共计111434.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1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7元,减半收取计3374元,由被告***负担1687元,被告***、***、***负担16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