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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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5执恢158号 申请执行人金海月与被执行人尹海红、梁峰、甘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5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尹海红、梁峰、甘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海月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尹海红、梁峰、甘净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62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14日,划拨被执行人尹海红在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44100元。2016年12月18日,扣除执行费855元后,向申请执行人金海月发放执行款26755元,向被执行人尹海红发放生活费12000元,剩余执行款4490元转入本院(2016)吉2405执370号执行案件中。2017年3月23日,划拨被执行人甘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图们支行账户内存款3690元。因被执行人尹海红、梁峰、甘净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6)吉2405执36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2月8日,划拨被执行人尹海红在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7300元,向申请执行人金海月发放执行款7300元。2018年5月31日,划拨被执行人尹海红在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2100元,向被执行人尹海红发放生活费2000元。2018年11月11日,划拨被执行人尹海红在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2200元。2019年1月29日,划拨被执行人尹海红在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2600元。于2019年1月31日、2019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尹海红发放生活费1300元、2500元。2019年5月31日,划拨被执行人尹海红在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5200元,于2019年6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金海月发放执行款6300元。2020年7月8日,划拨被执行人尹海红在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15800元。向申请执行人金海月发放执行款10800元,向被执行人尹海红发放生活费5000元。2021年2月5日,划拨被执行人尹海红在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8800元,向被执行人尹海红发放生活费3000元.2021年7月5日,划拨被执行人尹海红在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11000元。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尹海红发放生活2500元。 2021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金海月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尹海红、梁峰、甘净偿还剩余利息23815元,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划拨被执行人尹海红在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9515元。2021年7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金海月发放执行款23815元。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2016)吉2405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金海月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2016)吉2405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