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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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晋县起晖机械配件厂给付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5月21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宁晋县利腾机械配件厂、宁晋县森晖机械配件厂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9元,由被告宁晋县起晖机械配件厂、宁晋县利腾机械配件厂、宁晋县森晖机械配件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