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邢台东静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大迈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91民初14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邢台东静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立香,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大迈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侯佳佳,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邢台东静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大迈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樱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淑宁

书记员董笑

裁判日期 2020-02-28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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