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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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以本金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