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涟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涟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苏0826执恢201号 刘家国、米霞: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县支行与刘家国、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8)苏0826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15日恢复执行。 经本次执行,本院已拍卖刘家国、米霞所有的位于涟水县状元府小区C3幢203室不动产,并对拍卖价款进行分配,其中申请执行人应受偿321963.44元,该款已拨付申请执行人。故(2018)苏0826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 特此告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