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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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备案号:31x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 二、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大邑县房屋(业务件号:2018xxx)和位于大邑县房屋(业务件号:权23x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 三、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或另作他项抵押、担保。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