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四川荣信丰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以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弘航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四川荣信丰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以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弘航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各项欠款14390591.16元及至债务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二、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以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高新区××路××号××层××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5、4××7、4××8、4××3号)抵押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上述财产若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3-11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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