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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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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奥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罚款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 |
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18)川0504司惩175号 被罚款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执行隆昌县川东建筑材料厂与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罚款965元。 限其于2018年7月4日前将该款缴纳至本院账户。如逾期未缴,本院将依法强制追缴。 户名: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开户银行:建行泸州城北支行。 账号:5105××××0230-800001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18-06-19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