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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奥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罚款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18)川0504司惩175号

被罚款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执行隆昌县川东建筑材料厂与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罚款965元。

限其于2018年7月4日前将该款缴纳至本院账户。如逾期未缴,本院将依法强制追缴。

户名: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开户银行:建行泸州城北支行。

账号:5105××××0230-800001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裁判日期 2018-06-19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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