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200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