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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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9800元及利息(利息均以原借款本金10万元的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7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并以年利率15.4%为限计算至前述前述尚欠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前述借款本息支付的先后顺序为:利息、原借款本金100000元、结算利息转换而来的借款本金29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5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共计5075由原告***负担2500元,被告***负担2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