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利息26633元(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3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仍按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被告***、***负担1731元,原告***负担144元(原告已自愿预交,两被告负担部分,连同上述款项一并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04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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