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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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京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0603执2023号之一 于某某1、于某某2、赵某某、于某某4、于某某5、于某某3、于某某6、于某某7、毛某某: 你们与于某某8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603民初3017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某某8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18)辽0603民初3017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 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