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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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0603执2023号之一

于某某1、于某某2、赵某某、于某某4、于某某5、于某某3、于某某6、于某某7、毛某某:

你们与于某某8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603民初3017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某某8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18)辽0603民初3017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

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裁判日期 2021-06-24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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