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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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并2018年2月5日起以借款本金3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类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