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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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31万元和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9月18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1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9月19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9月27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3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计算至款清息止,并扣除被告***已付的8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1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