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龙光贵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共计13685.08元给原告***; 二、被告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龙光贵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应赔偿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款汇至户名为:平南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平南县支行;账号:10×××8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负担126元,由被告***、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龙光贵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492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业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帐号:20×××1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08-26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