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龙光贵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共计13685.08元给原告***;

二、被告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龙光贵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应赔偿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款汇至户名为:平南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平南县支行;账号:10×××8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负担126元,由被告***、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龙光贵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492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业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帐号:20×××1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08-26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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