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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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从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三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李芳与被告广西从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签订的《房屋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广西从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芳返还装修款107670元。 案件受理费1378元,由被告广西从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209元,原告李芳承担16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56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