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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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中融典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曹必武名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XX路XX号XX幢XX室【不动产权证号:陕(2018)长安区X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12个月。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中融典当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