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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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前期利息40000元及利息(其中2020年8月19日以前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