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前期利息40000元及利息(其中2020年8月19日以前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裁判日期 2021-06-29
发布日期 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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