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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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2民初1197号 申请人:***,男,1**52年**月**日生,住***。 审判长李蔚 审判员王逸民 人民陪审员王顺和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蒙蒙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录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裁判日期 | 2018-11-23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