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3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2020年6月26日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于2021年3月30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7万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期内利息人民币2万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27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付);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77.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4
发布日期 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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