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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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144,000元、利息648元,以及自2018年8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款本息144,6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76,000元、利息287.62元,以及自2018年8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款本息76,287.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计算);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000元,以及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款本息20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计算,扣除已归还的复利0.01元);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650元,以及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款本息100,6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计算); 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6万元,利息390元,以及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款本息60,3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计算); 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4元,公告费560元,诉讼费合计11,7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